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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为在籍学生设新生入学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竞赛活动优秀奖学金、社会公益奖学金和助学金。奖学金、助学金一般在每年10月份评定(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在每届学生毕业前评定),一次性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三条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科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品行优良;
2、团结友爱,明礼诚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本学年度所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特殊情况,须经学院批准后参加评选)。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生人数(不含一年级)的10%以内评定(当年已获得国家、重庆市等各类奖学金的名额计算在内)。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依据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评定。
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者,上学年内所学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原则上在本专业年级前10%以内;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者,上学年内所学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原则上在本专业年级前20%以内。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次,奖励标准和名额分别为:
一等优秀奖学金:1000元/人,占获奖人数的10%;
二等优秀奖学金:800元/人,占获奖人数的30%;
三等优秀奖学金:500元/人,占获奖人数的60%。
第八条 学校专升本奖学金为1000元/人(以学生受到的本科学校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分为两个档次:全优生奖学金每人奖励10000元,优等生奖学金每人奖励3000元。
第三章 竞赛活动优秀奖学金
第八条 竞赛活动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参加院、省(市)、国家级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
第九条 竞赛活动优秀奖学金分三个层次,团体奖分别按个人奖的3倍发放(奖金的30%用于对学生个人进行物质奖励)。
1、获得国家级竞赛活动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
2、获得省(市)级竞赛活动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
3、获得院级竞赛活动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
第四章 社会公益奖学金
第十条 社会公益奖学金用于奖励见义勇为、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奖励标准为500元/人。具体奖励由二级学院(部)提名,学生处认定,报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助学金
第十一条 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品学兼优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且在同等条件下,品学兼优的烈士子女、英模子女及孤儿优先,具体分为三档:一等每生每年2000元,二等每生每年1500元,三等每生每年1000元。
第五章 奖学金、助学金评定管理
第十二条 凡在一学年内具备两项及以上获奖条件者,同类性质只享受一项奖学金,按高等级发放;不同性质可同时享受;有特殊贡献者,由学院另行奖励。
第十三条 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二级学院(部)审查,报学生处汇总审核,经院办公会研究,张榜公示后,报院长审批。
第十四条 在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的申请、评定和发放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请或评定资格。已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的,追回所发钱款和证书,并视情节轻重,按学院的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对奖学金、助学金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投诉或者申诉,学院按学生申诉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