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热这里只有精品在线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99热这里只有精品在线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学生对于学校关系学生个人利益的处理、处分,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三条学校处理学生申诉,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方便学生申诉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改,保障学校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学生应当遵纪守法,敢于认识和承认错误。对学校处理、处分有异议的应遵循客观、诚实的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二章学生申诉的受理范围和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生申诉受理范围具体内容包括:
(一)违规、违纪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
(三)休学、复学、转学或退学处理;
(四)不颁发毕业证;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六条学校设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申委会独立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
第七条申委会设委员七人,有法律顾问、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申委会设主任和副主任一名,由申委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申委会审议学生申诉案件时,应由审委会主任指定委员审议。申诉处理决定需经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九条申委会委员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申诉人也有权申请相关委员回避。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十条学校对学生处分或处理出具决定时,应载明学生申诉期限和简要程序。
第十一条学生对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委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同时申请人应附上处分或处理决定书的复印件。有权申请申诉的学生因伤亡等原因不能履行的,其近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申诉。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二条学生书面申请书具体内容为:
(一)学生申诉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年级、班次、住址、联系方式;
(二)申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学生签名;
(四)申诉提出的日期。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委托申请的,委托代理申请人应当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诉请求、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诉学生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存在以下情形的,申委会不得受理:
(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诉的;
(二)超越申诉范围的;
(三)超过申诉期限的;
(四)已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
(五)本人要求撤销诉讼的。
申委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及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诉学生所在系部。
第十五条申委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请,要充分听取申诉人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应在申诉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通知申诉学生,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长以一次为限。但涉及退学处理、开出学籍处分的申诉不得延长。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审理一般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但申委会认为学生申诉情形简单,有明显不当的,可以采取当面听取申诉人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情况复杂易产生争议并对学生管理制度合法、适当性产生质疑的学生申诉可采取公开听证方式进行审理。
申委会审理学生申诉,除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第十七条在学生申诉期间,学校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因学生对学校作出退学处理或开出学籍处分的申诉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暂停执行的,申委会在受理申诉时应做出暂停执行决定。
第十八条申诉听证,参照学校关于违纪处分听证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在学生申诉决定做出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申请,申诉中止。
第二十条申委会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学生申诉处理: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维持原决定,并出具决定书;
(二)原决定显失公正的,变更原决定;
(三)原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规定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决定明显不当,撤销原决定;
(四)申委会对学生申诉案件作出处理后,维持原职能部门处理、处分决定的,应出具决定书并函复申诉人;
(五)变更或撤销原职能部门处理、处分决定的,应制作学生申诉变更书;变更或撤销由校长会议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建议校长会议重新审议并由校长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诉决定书应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诉主要请求和理由、审查认定事实和理由、适用规定、申诉结论和时间。
第二十二条申诉书经过校长或有关校领导签字后,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诉人及原作出决定的部门。申诉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刻生效。
第二十三条原作出决定部门在收到申诉决定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执行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对申委会的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可在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原处理决定变更或撤销的,申诉学生有权获得因此而引起的评优、评奖和救济,学校在可能范围内予以支持。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生处理、处分决定的原职能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申委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的,按学校纪律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试行。